(2015)靖乌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乌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认识,后按照宁夏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10年5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堡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3月生女儿马某某。原告的公爹马某某自2010年8月开始在平川区华城美食府经营餐饮。原、被告遂和被告家人一起居住,并在餐馆帮忙干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父母及大哥大嫂经常无故辱骂殴打原告,被告从来不关心原告还经常殴打原告。因被告父母从未给原告发工资,被告也从不给原告零花钱,原告只能向自己的父母索要。更为严重的是2006年前后,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受过伤,于2014年开始出现癫痫病发作,基本无法与原告沟通、交流。2014年11月,原告被被告家人赶出家门,被告也不理会。被告的父母还拿去了原告的20000元经营餐厅。为避免矛盾,原告要求被告家人给原、被告卖房屋另住,被告也不答应。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马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20000元及支付原告在餐厅干活应得的劳动报酬50000元。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形成过程属实,陈述的感情发展过程不属实。被告和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在被告父母经营的餐厅干活期间被告父母也一直给原、被告发工资,且每次被告领到工资只给自己留几十块抽烟钱,其余的全部交给原告。被告家人也从没有无故殴打辱骂原告。只有一次原告和被告嫂子因为生活中的一点琐事发生了点矛盾。被告当时不在场,而且原告也有过错。被告的癫痫病经过治疗,病情也基本好了。2014年的11月,原告因要给其亲戚搭礼送情,被告当时还给原告给了1000元的礼钱送原告去的。此后,原告就开始不接被告的电话,被告又多次去原告娘家接原告,原告都不跟被告回家。被告和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和被告家人闹了一点矛盾。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也不同意马某某由原告抚养。质证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孩子马某某的出生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对以上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认识后在宁夏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结婚。2010年5月28日,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补办了婚姻登记。2010年3月13日生女儿马某某。2010年开始,原、被告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务琐事,原告和被告家人发生了争执产生了矛盾。2014年11月,原告因故离家返居娘家,被告曾多次去接,原告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缔结婚姻关系,且生育一女,理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共同教育抚养子女健康成长。原告因和被告家人产生矛盾就请求离婚的行为太过草率。原告和被告家人产生矛盾后,原、被告应当积极想办法化解矛盾,争取和家人和睦相处,构建和谐家庭生活,而不是以离婚来逃避矛盾。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进政代理审判员 李富梅人民陪审员 闫宝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