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XX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XX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重字第1号原告张学平,男,汉族。被告XX强,男,汉族。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汝梁,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平诉被告XX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0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987元,由原告张学平负担。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尚瑞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