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艳华诉张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张海臣,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148-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女,51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张海臣,男,55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高建平,女,53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海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张海臣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海臣在的工资,每月扣留3000.00元,直至扣够柒万肆仟叁佰玖拾陆元整(¥74396.00)为止,此款扣划至王艳华的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