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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艳华诉张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张海臣,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148-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女,51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张海臣,男,55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高建平,女,53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海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张海臣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海臣在的工资,每月扣留3000.00元,直至扣够柒万肆仟叁佰玖拾陆元整(¥74396.00)为止,此款扣划至王艳华的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