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与吴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负责人朱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魏军英,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晶,女,汉族,住平潭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与被告吴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晶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任魁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