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良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良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泗商初字第00756号原告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53号。法定代表人仓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善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良飞。原告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良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良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