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终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潘磊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高行终字第21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景新,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法定代表人冀岩,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男。委托代理人袁慧,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潘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一审原告胡香莲,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上诉人陈景新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景新的委托代理人汪庆丰、陆迦楠,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栋、袁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1月21日,丰台区政府对陈景新、潘磊、胡香莲作出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2014)第17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泽金都公司)已经取得丽泽商务区北区各地块授权批复以及A、B、B1地块的立项批复,其为该区域搬迁实施主体。丽泽金都公司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了《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农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并于2013年11月28日启动了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农民宅基地的搬迁工作。搬迁工作流程参照《致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农民宅基地房屋搬迁项目三路居村村民的一封信》,经在我机关中全面搜索,未查到同时包含“丽泽金融商务区”、“农民搬迁”、“决策机关”字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该政府信息我机关未制作且未获取,因此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陈景新、潘磊、胡香莲不服丰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答复告知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政府就陈景新、潘磊、胡香莲申请公开的信息向丽泽开发办发函,且在本机关的归档目录中进行了搜索,并作出相关的答复,履行了查找、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根据陈景新、潘磊、胡香莲申请内容考察,被告将其获知的内容以答复方式告知陈景新、潘磊、胡香莲,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与原告申请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丰台区政府在收到陈景新、潘磊、胡香莲的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并向陈景新、潘磊、胡香莲送达的法定程序合法。故陈景新、潘磊、胡香莲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潘磊、胡香莲、陈景新的诉讼请求。陈��新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规避案件实体审查,枉法裁判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丰台区政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丰台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国邮政快递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复印件、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2014)第16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2、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2014)第171号-回《登记回执》;3、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档案登记单;4、《关于胡香莲等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函》;5、《关于胡香莲等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回复》;6、京国土储函(2012)1245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权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储函(2012)1246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储函(2012)1247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B1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储函(2012)898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7、京发改(2013)101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A地块建设及综合治理项目核准的批复》、京发改(2013)101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B地块建设及综合治理项目核准的批复》、京发改(2013)101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B1地块建设及综合治理项目核准的批复》;8、《依申请公开件延期答复审批表》、丰台区政府信息办出具的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2014)第171号-延《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中国邮政快递单、快递签收查询记录;9、《依申请公开件审批表》、被诉答复告知书、中国邮政快递单、快递签收查询记录。陈景新、潘磊、胡香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被诉答复告知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4)8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丰政发(2013)28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丽泽金融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通知》。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丰台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陈景新、潘磊、胡香莲提交的证据2、3、4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事实,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陈景新、潘磊、胡香���提交的证据1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据此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4年10月24日,丰台区政府收到陈景新、潘磊、胡香莲要求获取丽泽商务区北区启动农民宅基地搬迁工作的依据文件,启动农民搬迁工作的主体、决策机关、搬迁具体流程等详细信息的申请。北京市丰台区政府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信息办)于2014年10月28日通知陈景新、潘磊、胡香莲,将于2014年11月20日之前作出书面答复。2014年10月30日,丰台区政府信息办通过北京市丰台区办公室归档目录未能搜索到陈景新、潘磊、胡香莲申请公开的信息。2014年10月28日,丰台区政府信息办就陈景新、潘磊、胡香莲申请公开的信息,向丽泽开发办发函,丽泽开发办于2014年11月5日回复。丰台区政府信息办于2014年11月18日告知陈景新、潘磊、胡香莲,对其提出申请公开的信息将延期答复。2014年11月21日,丰台区政府信息办作出的被诉答复告知书,陈景新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本案中,丰台区政府对陈景新、潘磊、胡香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的登记、答复等事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丰台区政府在收到陈景新、潘磊、胡香莲的申请并经审查后,在本机关的归档目录中进行了搜索,并向丽泽开发办发函,履行了查找、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向陈景新、潘磊、胡香莲送达,事实清���,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陈景新、潘磊、胡香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景新、潘磊、胡香莲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景新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景新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宇晖审 判 员 潘振东代理审判员 寨利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