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建设与陈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设,陈建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40号原告吴建设,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陈建金,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建设与被告陈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