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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建设与陈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设,陈建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40号原告吴建设,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陈建金,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建设与被告陈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