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法执字第249号附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法执字第249号附01号申请人梅某某,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梅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梅某某支付工资3300元,于2015年9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5年9月9日执行人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对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信息进行查询,亦无存款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5)鹤法执字第2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段加林审判员 王作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鹤松第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