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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海龙与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吴海龙。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海龙与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