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丽与被告张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丽,张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376号原告徐小丽(又名徐晓莉),女。被告张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丽与被告张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收取84元,由原告徐小丽承担。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宏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