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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湖南鹏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等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湖南鹏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大洋物资有限公司,易泽群,株洲市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邱月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月雄。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阎新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鹏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李芳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湖南娄底大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集云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易泽群,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审被告株洲市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二十五区长江北路新安居建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涂棋伍,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邱月雄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鹏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娄底大洋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株洲市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居公司)、易泽群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当中,上诉人金鼎公司、邱月雄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鼎公司、邱月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小明代理审判员  贾小弟代理审判员  罗 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沁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