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连东、安文超、周乐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荣,李连东,安文超,周乐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79号原告:李海荣,男,192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连禄,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海荣之子。委托代理人:邓文林,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连东,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文超,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乐家,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荣诉被告李连东、安文超、周乐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荣以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荣撤回对被告李连东、安文超、周乐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李海荣负担。审判员 陈 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奉继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