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执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永昌和罗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昌,罗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6-2号申请执行人罗永昌,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罗坤林,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罗永昌和被执行人罗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坤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坤林在中国农业银行云霄县支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800元至我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