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织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罗开忠申请执行陈古友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罗开忠,男,1960年1月17日生,苗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古友,男,1986年7月16日生,穿青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罗开忠申请执行陈古友侵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古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开忠同意延期暂缓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徐立涛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杰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