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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全与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周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舵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伯鸣,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全(曾用名周子昂),男,住安徽省金寨县。上诉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周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珍审 判 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程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