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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犯抢劫罪(未遂)、流氓罪、盗窃罪于1986年3月被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因改判和减刑于1996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8年7月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第二看守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在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路的锡山区东港某钢材经营部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的龙立崎牌卡罗拉款电动车一辆,物品鉴证价格人民币1134元。随后,被告人沈某驾驶该辆电动车至其工作单位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车棚内。当日10时许,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涉案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湖塘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涉案赃物照片,相关扣押、发还材料,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龙立崎牌电动车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静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