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国华、伍月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谢国华,伍月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侯伟健,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谢国华,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伍月嫦,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国华、伍月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稔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国华、伍月嫦应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和代支的案件受理费11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