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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杨起与王秋霞、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杨起,王秋霞,王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杨起。委托代理人:王迎春(王杨起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海。上诉人王杨起因与被上诉人王秋霞、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杨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二审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杨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杨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上诉人王杨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全贞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