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哈斯铁尔·叶尔兰与加那尔别克·胡尔勒泰、党明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铁尔·叶尔兰,加那尔别克·胡尔勒泰,党明守,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昌吉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哈斯铁尔·叶尔兰,男,哈萨克族,1992年6月4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加那尔别克·胡尔勒泰,男,哈萨克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哈那哈提,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明守,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阿勒泰市。诉讼代理人于建武,阿勒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昌吉市。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昌吉州分公司,地址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斯铁尔·叶尔兰诉被告加那尔别克·胡尔勒泰,被告党明守,被告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斯铁尔·叶尔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哈斯铁尔·叶尔兰负担。审 判 长 海依霞&mid d ot;吾拉勒汗审 判 员 巴合提古丽&mi ddot;热马赞人民陪审员 拍孜古丽·阿亚提别尔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买热依&mid dot;海拉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