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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广兴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郑锡贤、何绮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广兴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郑锡贤,何绮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5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兴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广。委托代理人韦廷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锡贤。被告何绮雯。委托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兴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锡贤、何绮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廷汉、被告郑锡贤、被告何绮雯的委托代理人谢巧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郑锡贤曾有生意往来,被告郑锡贤于2015年1月19日写下欠条,确认截至2014年12月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92928元,并承诺分期归还欠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郑锡贤仍未能归还货款。另外,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绮雯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9292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从起诉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锡贤辩称,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无异议,由被告郑锡贤个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与被告何绮雯无关。被告何绮雯辩称,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何绮雯的诉讼请求。被告何绮雯对欠条内容不知情,且没有相关送货单及送货合同相佐证,对该欠条不予确认。退一步来说,即使欠条成立,也应由被告郑锡贤承担清偿责任,与被告何绮雯无关。因两被告已于2015年5月25日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债务由被告郑锡贤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与两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及被告郑锡贤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1份,证明被告郑锡贤与原告曾有生意往来,被告郑锡贤尚欠原告货款至今未清偿。被告郑锡贤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被告何绮雯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何绮雯从未听被告郑锡贤说过有该笔欠款,也从未与原告之间有过业务往来,被告何绮雯认为该笔欠款应当由被告郑锡贤个人承担,与被告郑锡贤无关。被告何绮雯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与原告、被告郑锡贤的质证意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何绮雯诉讼主体资格。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1份,证明两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均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本案欠款应由被告郑锡贤个人偿还,与被告何绮雯无关。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偿还。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在2001年10月9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书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郑锡贤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被告郑锡贤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经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被告何绮雯提供的证据1、2,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郑锡贤存在生意往来,由原告向被告郑锡贤供应塑料袋。2015年1月19日,被告郑锡贤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截至2014年12月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92928元,承诺于2015年3月归还货款50000元,于2015年4月归还货款42928元。在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郑锡贤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被告郑锡贤、何绮雯于2001年10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25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由被告郑锡贤承担,与被告何绮雯无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锡贤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锡贤至今尚欠原告货款92928元未付,显属违约,故被告郑锡贤应负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利息计算方法,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郑锡贤、何绮雯于2001年10月9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产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锡贤、何绮雯未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已知道该约定,故上述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被告何绮雯应对被告郑锡贤需承担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绮雯的抗辩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锡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兴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9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欠款92928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何绮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由被告郑锡贤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1.6元(已减半),由被告郑锡贤、何绮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空白)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雅第6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