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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吉金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金,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金,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上诉人王吉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建设施工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建设施工合同以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为由,将本已经立案准备开庭的案件移送蚌埠市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确定本案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吉���以其承建了由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淮南市志高动漫园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其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要求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起诉。淮南市谢家集区系王吉金诉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吉金的上诉理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王雪霞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