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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传东诉刘启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东,刘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463号原告刘传东,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刘启波,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传东诉被告刘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传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东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传东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开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