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聂桂菊与徐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聂桂菊,徐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233号申请执行人聂桂菊,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徐泽芳,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桂菊与被执行人徐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泽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聂桂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矿产、国土资源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徐泽芳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