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宇亮、李继平与王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亮,李继平,王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赵宇亮,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李继平,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闯,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东哲,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琦,法律顾问。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