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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孟兰与于延勇、沧州长华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435号原告:杨孟兰,农民。被告:于延勇,农民。被告:沧州长华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于红伟,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翟志,经理。原告杨孟兰与被告于延勇、沧州长华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孟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于延勇、沧州长华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孟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孟兰撤回对被告于延勇、沧州长华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杨孟兰承担。审判员周延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田家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