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新民初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蔡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蔡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483号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张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姜丽,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明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蔡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赫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