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谈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21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女。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太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谈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虚构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以可帮助他人承揽到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李某人民币16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谈某告知哥哥华某其在阳新县黄颡口镇担任副镇长并分管该镇“新兴管业”工程,手头现有大量工程对外发包,让华某介绍老板来承包工程。后华某介绍了被害人程某与谈某相识,谈某邀约程某出资50万元合伙做新兴管业工程,程某相信并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了谈某50万元,谈某以假名“钟蒙”向程某出具收条。后程某一直催问工程事宜,谈某以各种理由搪塞。2014年7、8月份左右,谈某编造县政府欲更换新兴管业工程施工方的事实,让程某交纳保证金80万元承包该工程。为了进一步骗取程某信任,谈某私刻了“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各一枚,并书写一份证实自己是黄颡口镇副镇长的职务证明,程某再次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谈某60万元。2014年8月25日,谈某草拟了将新兴管业土石方工程转包给程某承建的合同书,然后虚构转包方“姜礼辉”的名义与程某签订了该合同,并以假名“钟蒙”在合同书上签字担保,骗取程某支付余款工程保证金20万元。2、2014年6月份,被告人谈某虚构其亲属在阳新县公路局当副局长,可以为阳新县龙港镇某村争取到3公里修路指标的事实,从某村副主任李某手中骗走工程保证金15万元。3、2014年9月份,被告人谈某谎称自己系阳新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与教育局局长关系要好,虚构可以为龙港镇某村某小学申请到学校改建项目的事实,从某村副主任李某手中骗取某村工程保证金20万元。2014年10月20日,谈某在黄石市十四中学附近欲再次骗取程某工程保证金200万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印章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合同书、文件、短信记录、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收条等书证,证人华某、李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肖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谈某的供述与辩解,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谈某辩称:她要程某交付工程保证金80万元时,只收到30万元,另外50万元没有收到;收李某修路工程保证金15万元已退还给对方。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谈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虚构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以可帮助他人承揽到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李某人民币16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谈某告知哥哥华某其在阳新县黄颡口镇担任副镇长并分管该镇新兴管业工程,手头现有大量工程对外发包,让华某介绍老板来承包工程。后华某介绍了程某与被告人谈某相识,被告人谈某邀约程某出资人民币50万元合伙做新兴管业工程。程某相信并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了被告人谈某人民币50万元,华某向程某出具了收条,被告人谈某在收条上签了假名“钟蒙”。后程某一直催问工程事宜,谈某以各种理由搪塞。2014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谈某编造县政府欲更换新兴管业工程施工方的事实,让程某交纳保证金80万元承包该工程。为了进一步骗取程某信任,谈某私刻了“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各一枚,并书写一份证实自己是黄颡口镇副镇长的职务证明,程某再次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被告人谈某人民币60万元。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谈某草拟了将新兴管业土石方工程转包给程某承建的合同书,然后虚构转包方以“姜礼辉”的名义与程某签订了该合同,并以假名“钟蒙”在合同书上签字担保,骗得程某支付工程保证金余款20万元。2、2014年6月份,被告人谈某虚构其亲属在阳新县公路局当副局长,可以为阳新县龙港镇某村争取到3公里修路指标的事实,从某村副主任李某手中骗取工程保证金15万元。3、2014年9月份,被告人谈某谎称自己系阳新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与教育局有关领导关系好,虚构可以为龙港镇某村某小学申请到学校改建项目的事实,从某村副主任李某手中骗取某村工程保证金20万元。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谈某在黄石市十四中学附近欲再次骗取程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谈某的亲属已退还被害人程某人民币2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阳新县教育局计财科办公室、阳新县教育局财务专用章、阳新县黄颡口镇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深圳港圳布业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分别证实被告人谈某家住阳新县兴国镇。2014年10月20日下午,阳新县公安局黄颡口派出所民警在黄石市第十四中学南校区门口将被告人谈某抓获归案。3、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2014年10月20日,公安民警从谈某手中扣押印章6枚、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一本、证明2份、合同书2份、红头文件2份。4、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谈某伪造其担任黄颡口镇副镇长职务,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落款人为黄颡口镇政府黄某甲,盖章为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5、合同书,证实被告人谈某与程某签订的新兴管业基地合同由其本人虚构并草拟。2014年8月25日以“钟蒙”的名义与程某签订的关于黄颡口镇七约村新兴管业基地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由程某交付人民币80万元保证金给身为黄颡口镇政府负责人的“钟蒙”。转包方:“姜礼辉”,承包方签名:程某,担保人:“朱某甲、黄某甲、王某甲、钟蒙”。6、从被告人谈某手中扣押的阳新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共黄颡口镇委员会文件,证实2013年2月6日在黄颡口镇七约村增收5800亩场地,投资60个亿,建立新兴管业有限公司。7、程某与谈某的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谈某于2014年9月5日至10月20日期间以黄颡口镇副镇长的名义与程某谈黄颡口镇新兴管业工程的有关事项,并让程某汇款至她农行卡尾号“1412”的事实。8、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该票据开票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票据内容为:“今收到程某付阳新县黄颡口镇七约村第二期土石方工程款押金80万元整”。开票人“钟蒙”,收款人李某。盖章为:“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另两枚印章为阳新县黄颡口镇农业机械服务中心)”。2014年9月12日,“钟蒙”收到某村付补建学校保证金20万元。盖章为:“阳新县教育局计财科办公室”。9、阳新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出具的证明,分别证实阳新县教育局没有财务专用章,只有阳新县教育局机关财务专用章(盖有阳新县教育局机关财务专用章),自1994年教育局成立之日起从未更换过该公章。该局计划财务科不存在有办公室说法,谈某不是阳新县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10、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中只有党政综合办公室,没有设立政府办公室,也没有启用“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该镇人民政府无谈某此人。11、华某、谈某出具的收条、证明材料,证实华某和被告人谈某(“钟蒙”)于2014年1月25日收到程某新兴管业公司投标项目押金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谈某的哥哥华某已退还被害人程某赃款人民币25万元。12、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6228450760032071412)现金流水帐一份,证实谈某于2013年1月至案发时存取款记录情况。13、阳新县公安局黄颡口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谈某拒不交代港圳布业有限公司的具体地址及详细经营状况,该所采用互联网及其他方式未查到该公司的实际地址及相关情况,故无法查清港圳布业有限公司及其具体经营状况。14、程某于2014年10月20日、27日书写的发案报告,证实他先后被谈某及其哥华某骗取现金85万元、50万元的事实。15、证人华某的证言,证实谈某是他妹妹,2013年11月份,谈某称自己从教育局通过考试到阳新县黄颡口镇当副镇长,分管黄颡口镇新兴管业协调工作,工地有6个亿的工程在招标,分了六个标,每个标要100万元的保证金。谈某手上与王镇长合伙有一个标,让他介绍老板并支付现金50万元,与其合伙承建该工程。他就介绍程某认识了谈某,谈某称工程是按1995年或者1985年的国标标准结算。后来程某付了32万元现金给谈某,另外转帐18万元到谈某的银行卡里。程某不放心就要他向其出具收条,他就向程某出具了一张收到新兴管业工程押金50万元的收条,谈某也在收条上签了名字。程某和谈某谈的是厂房合同,由于土地平整一直没有开工。2014年6月份,谈某对他称承建七约村工地土地平整工程,“朱县长”不满意,想换一家施工队承建。他告诉程某后,程某想去承建并约他一起跟谈某见面,并想请“朱县长”吃饭。谈某就打电话给“朱县长”,所谓的“朱县长”称自己在阳新国际大酒店陪省领导吃饭,谈某当时将电话给程某接听,意思是合同在“朱县长”手里,请“朱县长”下来签字,“朱县长”称委托谈某代办此事。后来签订合同的事情,他就没有参与了。2008年谈某说她搞了个指标在县教育局上班,2009年又说自己在荻田中学搞出纳工作。一段时间后又说调到县教育局上班,直至去年11月左右,谈某说自己通过招考考到黄颡口镇政府上班,并且担任副镇长职务。因谈某每年都拿年货回家,并称是单位发的,他原来听谈某的朋友也说过谈某在荻田中学上班,所以他们家的人对谈某的身份没有产生怀疑。16、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证实程某系他姨父,他在程某长沙的工地做管理工作。2014年1月份的一天,他从长沙回到阳新在程某家玩时,程某对他说谈某和华某合伙与其做黄颡口镇新兴管业工程,要求程某交工程保证金50万元。程某就让他带现金20万元与其一起到阳新县画布咖啡厅去,华某与谈某已在咖啡厅里等他们。他在咖啡厅内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20万元交给了谈某与华某,华某当时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收条,谈某与华某在收条上签了字。另外30万元的保证金,程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谈某的。但转账时他没有去,是程某和华某、谈某去的。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谈某以夫妻名义一起交往和生活,第一次见面时谈某告诉他其叫“钟蒙”,是阳新三中的老师。后来谈某又说她实际叫谈某,一岁三个月被钟家抱养,所以有两个名字。2013年6月份,谈某称自己已调到县教育局上班。2014年4月份左右,谈某以自己是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妹妹,与县教育局柯局长关系好,可以办理代课老师编制为名,骗了他妹夫现金18700元,骗了他弟媳柯某甲现金103200元。2014年5月份左右,谈某以和县公路局局长老婆关系好可以搞到修路工程为由,骗了李某丁、李某1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2014年9月12日上午,谈某以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的身份,可为某小学申请改造工程为由,骗取该村人民币2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当时是李某和同村的李某戊、李某丁、李某甲在他位于江家湾的房子内,将保证金20万元交给谈某,谈某给李某出具了收据并盖了公章。收据上的具体内容他没有看,随后谈某拿着现金20万元离开了他家。前段时间,他到温州去有事,放在家里的单位公章(黄颡口镇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及行政事业收据被谈某拿去了。谈某以与他堂弟李某己合伙做生意为由,先后骗得李某己现金70万元。2014年10月15日至10月20日期间,谈某被李某己逼迫还款,就将尾号“1412”的农行卡及密码给他,让他先后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还给李某己人民币40万元。另外他还取了现金7万元,还给李某庚2万元、还给程刚2万元。谈某告诉他王某是她二哥,案发后才知道是她老公。1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谈某以自己是公职人员接受别人的汇款不方便,就借她的农业银行卡让几个不认识的人将现金15万元汇到她的农行卡里。当天下午,谈某从她农行卡里取走现金4万元,后将剩下的11万元转汇到其银行卡去了。1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系阳新县龙港镇某村三组组长,2014年3月份左右,他们村被李某的老婆(谈某)以改造富水镇某村小学的名义,骗了人民币20万元。这20万元他们村1组出资3万元,2组出资6万元,3组出资6万元,4组出资5万元。给钱之前李某的老婆还去某村小学丈量了道路,并说要规划篮球场、办公楼、厨房等。2014年9月12日,他和李某、李某乙将现金20万元送到李某家中给了李某老婆谈某。他当时怀疑为什么不到李某老婆的单位去,但看李某老婆拿出了发票和教育组的公章,就没说什么了。钱给谈某后,谈某称自己单位现已下班,将钱先存到银行去,然后就和在李某家里的一个女子一起出门走了。20、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谈某自称是阳新县教育局计财处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他们村搞到改造某小学工程,骗取了他们村1、2、3、4组共计人民币20万元。钱是在李某家给谈某的,当时李某在场,谈某出具的票据是李某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2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谈某之前在阳新县纺织厂上班,2005年与他结婚后,上了一、二年的班,对他称自己调到阳新县教育局上班了。2013年年底的时候又对他说调到阳新县黄颡口镇当副镇长,谈某还说其在深圳经营公司做贸易生意,前后向他借了四、五十万元去投资。谈某与程某签订虚假合同一事是谈某被抓之后他才知道的,谈某、华某约程某去国际大酒店找“朱县长”时是他开车带去的,当时程某让谈某叫“朱县长”下来见面,谈某就打了个电话给“朱县长”,他们在电话里谈的,具体是怎么谈的他不知道。2014年10月14日左右,谈某给他打电话称其被纪委控制了,让他给其借现金45万元,他就找冯兰英等人借了现金45万元汇到其尾号“1412”的银行卡里。2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她系谈某的母亲,谈某是她最小的女儿,从没有被人抱养过,是她一手养大。谈某读初中二年级时辍学,她从来没有听谈某说过其在阳新县教育局或者黄颡口镇人民政府任职一事。23、被害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他通过华某认识了其妹妹谈某。2014年1月份,他在长沙承建工程,华某打电话问他想不想做黄颡口镇新兴管业工程,并说他妹妹在黄颡口镇当副镇长。二三天后他与华某、谈某在阳新县文化宫画布咖啡厅见面,华某说与他共同投资,每人出资50万元。后华某打电话让他交钱,他和向某甲一起给了20万元现金华某,另外30万元转账到谈某账户。华某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收条,华某和谈某在收条上签了字。谈某冒充是阳新县黄颡口镇副镇长,分管黄颡口镇新兴管业工程,以承包黄颡口镇新兴管业工程的名义,骗他与其签订虚假合同。签订合同前,他问谈某要不要请“朱县长”吃饭,谈某当时称“朱县长”在阳新国际大酒店开会,随后他们到阳新国际大酒店找“朱县长”,谈某与“朱县长”打电话,谈某将电话给他接听。他在电话中问“朱县长”,那个土方的事情怎么搞?“朱县长”说:“我和钟蒙都说好了,你直接跟她谈就行了”。合同是他与谈某签订的,谈某称自己因为一岁多时被姓钟的抱养了,所以又叫“钟蒙”,合同上是以“钟蒙”的名义签订的。他在中国农业银行先给谈某现金20万元,然后通过该行转账汇给谈某现金4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他又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谈某现金20万元。谈某从他手上收回之前出具60万元的收条并撕掉,另出具了一张收到他支付工程保证金80万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给他。此外,他还给谈某现金5万元去送礼。他不认识李某,只认识谈某的丈夫王某,谈某带他去国际大酒店找“朱县长”之前,他和华某、谈某、王某在一起吃饭时,王某称谈某是黄颡口镇的副镇长,让他信任谈某,但后面转账及商谈工程事宜王某没有参与。2014年10月20日,谈某再次要他交保证金50万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谈某的哥哥华某已退还给他现金25万元。24、被害人李某(别名李某)的证言,证实他系阳新县富水镇某村副主任,2014年6月份,谈某以她有一个叔叔在阳新县公路局当副局长,可以为他们村搞3公里路指标的名义,骗了他们村1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这15万元是2组集体出资的钱。2014年9月份,谈某以为他们村某小学搞项目的名义,骗了他们村20万元工程保证金,该款是他们村1、2、3、4组集体出资的钱。同年9月7日左右,谈某和李某、李某己到他们村某小学去勘察。同年9月12日,谈某就打电话给他称学校项目已经搞好了,报送到黄石市教育局,县教育局通知要缴纳保证金20万元。他当天下午和李某甲、李某戊送现金20万元到李某、谈某位于阳新县城关江家湾的家中,他当时对谈某说到教育局去交钱,谈某称单位已经下班了,教育局计财科的章子在她手中,所以他们就在李某、谈某的家当面将钱给了谈某。谈某当时出具了一张20万元收款票据给他,上面盖的是阳新县教育局计财科的章子,当时李某甲也在场。25、被告人谈某的供述,证实2003年年底,她与人合伙在深圳市蛇口七号码头经营一家布匹门店,于2012年倒闭后回家待业至今。2013年11月底,她通过哥哥华某认识了程某。先是她和程某在电话上谈了关于新兴管业工程的事,然后他们在阳新县文化宫画布咖啡茶楼内见面,当时程某的女婿胖子及其手下一个搞管理的人也在场。他们谈的只是关于在阳新做房子搞工程的事,快谈完时她哥哥华某也去了。2014年5、6月份,程某又打电话问她是不是有工程做,她就对程某说黄颡口镇新兴管业工程值得一做,于是他们再次到阳新县画布咖啡厅谈做新兴管业工程的事。她让程某先支付保证金80万元,然后再与其签订合同,程某就同意了。2014年6月份,她以黄颡口镇新兴管业工程给程某承建,自己草拟了一份虚假工程合同书,假冒朱某甲、黄某甲等政府领导在合同上签字,实际上她与黄颡口镇新兴管业没有任何关系。过了两个月,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新支行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汇给她现金10万元,二、三天之后,程某在该银行用转账的方式又汇给她现金70万元。之后,她到阳新县画布咖啡厅将事先自己草拟的一份假冒朱某甲、黄某甲等政府领导签字的虚假工程合同给程某签字,合同上的签名都是她自己伪造签的,合同上的签名“钟蒙”是她写的假名字。她让程某支付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程某人民币80万元。她向程某出具了一张上面盖有“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阳新县黄颡口镇农业机械服务中心”的印章收到80万元的票据。该票据是“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编号为(2012)NO00968647。程某给她的该笔款项,她给了李某的朋友了,自己只得了1万元的回扣。她随身携带的一个女士挎包内六枚印章,一枚“阳新县黄颡口镇农业机械服务中心”的印章及一本“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她于2014年2月份在阳新县城关乘出租车时在车上捡的;一枚“阳新县教育局计财科办公室印章”及一枚“阳新县教育局财务专用章”是她于2014年在阳新县立交桥下面捡的;一枚“深圳市港圳布业有限公司印章”是她以前在深圳经营布匹门店时刻制的。另外两枚“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及“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是她于2014年9月份在咸宁市“一九五”医院附近一印章店刻制的,用于出具虚假证明,证明她是阳新县黄颡口镇副镇长的身份。2014年9月份,李某、李某甲在李某家给了她现金20万元作为保证金为本县龙港镇富水某小学做操场的,她用李某给她的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票据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收据给李某,李某还让她用捡来的教育局计财科的印章盖在收据上面。该笔20万元款项,她送给教育局一位领导了。因她欠李某己现金30万元,李某己派人守着她,要她还钱。李某便教她骗其丈夫王某说她已被纪委控制,让王某筹钱救她。王某知道后将此事告诉了冯兰英、刘翠华、刘细雨等人,让他们凑了现金20多万元汇到她尾号“1412”的银行卡里,这些钱2014年10月20日被李某取走了。26、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印)字(2015)007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阳新县公安局黄颡口派出所民警送去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14年10月20日)以及2014年8月25日署名转包方:姜礼辉,承包方:程某的合同书上的“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4202220004350”印文与办案民警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7、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印)字(2015)017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姜礼辉”与程某签订的合同书上“钟蒙”签名系谈某书写。对被告人谈某提出要程某交付工程保证金80万元时,只收到30万元,另外50万元没有收到和收李某修路工程保证金15万元已退还给对方的辩解,经查,证人华某、向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分别证实被告人谈某以自己是阳新县黄颡口镇副镇长的名义,可以帮助程某承揽到阳新县黄颡口镇新兴管业工程为由,第一次骗取程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第二次又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程某工程保证金80万元,且有被告人谈某和华某出具的收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银行汇款单等书证印证。在本案中,现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谈某已退还被害人李某及其他人修路工程保证金15万元的事实。因此对被告人谈某提出的此节辩解,本院均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采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谈某的亲属已退还被害人程某部分赃款,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扣除先前被羁押一日,至二○二七年十月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谈某违法所得赃款一百四十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柯姝华人民陪审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查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