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程丽英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程丽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宗义,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胡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丽英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丽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丽英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计379元,由原告程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