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执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舒青法与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青法,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176号申请执行人舒青法。被执行人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工商大街7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青法与被执行人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民初字第5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