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967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朱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以婚前与被告朱某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曾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同年5月6日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双方和好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有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