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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姜兰芬申请陈仁荣等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兰芬,陈仁荣,陈仁艳,陈仁文,陈仁春,陈仁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姜兰芬,女,汉族,住德惠市岔路口镇新生村李家屯被执行人陈仁荣,地址德惠市。被执行人陈仁艳,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被执行人陈仁文,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黎明村曲东三社。被执行人陈仁春,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被执行人陈仁珍,地址九台市上河湾镇西沟村六社。本院执行姜兰芬与陈仁荣、陈仁艳、陈仁文、陈仁春、陈仁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姜兰芬案款42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