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14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2015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马爱华,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无业。2015年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苏宝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5)第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吉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马爱华,被告人张某乙及辩护人苏宝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驾驶出租车在沧州市新华路与清池大道交叉路口西侧变道时与旁边的车辆发生刮蹭,张某甲将车停放在向左行驶的路上,挡住了后面于某乙的车,于某乙下车后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张某甲和张某乙将于某乙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于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为此,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甲对上述指控供认不讳,对民事部分未答辩。辩护人马爱华辩称,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承认参与殴打被害人。辩护人苏宝杰辩称,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系初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出租车带着张某乙在沧州市新华路与清池大道交叉路口西侧变道时,与旁边的车辆发生刮蹭,张某甲将车停放在向左行驶的路上,挡住了后面被害人于某乙驾驶的车,于某乙下车后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对于某乙进行殴打,致于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于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赔偿被害人于某乙各项损失50000元,取得于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4年12月18日8时左右,我开车载着我儿子张某乙沿新华路自西向东行驶,到南北大街红绿灯处我想变道左转弯,我的车碰到右面的车,我下来就和司机说好话,然后就没事了。这时在我后面的车对我骂街,我就和那名男子相互对骂,后我们两人相互厮打,我用拳头打了男子脸部和鼻子,这时张某乙上前来拉架,那名男子打我儿子张某乙脸部,张某乙打了那名男子胸部几拳,我把我儿子拉开了,我又和那名男子继续厮打,后来交警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2、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2014年12月18日8时左右,我父亲开出租车载着我沿新华路自西向东行驶,当到沧州市迎宾馆门前红绿灯处变道时,与一辆雅阁汽车发生刮蹭,我下车就和司机说赔偿的事,对方司机看没大事就说不用赔偿了,我回头看见我父亲正和后面一名男子撕扯,我上前去拉架,这名男子右手掐住我父亲脖子,用左手打在了我的眼部,然后我就蹲在对方车头的地方,一名女子踹了我一脚,我父亲和那名男子撕扯一、二分钟,我父亲挣开就往东跑了。随后巡警过来了,我父亲和对方女子去了派出所。3、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2014年8月18日7时45分,我开车和妻子送女儿到新华小学上学,车开到沧州市迎宾馆十字路口左转时,一辆出租车从右侧超过我的车到了前面,这时正好左转是绿灯,那辆出租车没有左转,我和出租车司机吵了起来,出租车副驾驶下来一名年轻男子过来骂我,然后用拳头打了我面部一拳,我就踹那名年轻男子,开车的那名老头抱住我的腿,把我弄倒了,他们俩人把我摁倒地上打我,后来我起来了,就和他二人厮打在一起,他们两人又把我按在轿车的机盖上打我,我发现我的脸上流血了,后来120把我送到医院。4、证人赵某(于某乙的妻子)的证言:2014年8月18日7时左右,我对象开车带着我送女儿到新华小学上学,经过沧州市迎宾馆十字路口准备左转弯,一辆出租车往我们这边并道时与另外一辆汽车发生刮蹭,随后出租车堵在我们车前面,我对象下车和出租车司机吵了起来,出租车司机旁边一名年轻男子上来就用拳头打我丈夫,我上前拉架,出租车司机和年轻的男子把我对象摁倒在地,拳打脚踢。后来巡警就过来了,把我对象送到医院,我到了派出所。5、证人于某甲的证言:2014年12月18日8时左右,我兄弟媳妇赵某给我打电话说:“于某乙和别人打起来了,让我过去接孩子上学,”然后我就骑着电动车去了他们打架的地方,我到了之后看见于某乙在他自己车驾驶室那躺在了地上,赵某在那抱着他,我就过去问:“这时和谁打架啊”,赵某说:“就是和那个年轻小伙子”,然后我就朝那个年轻小伙子走过去,指着他说:“就是和你打架啊,有多大的仇啊,你这么野蛮”,那名年轻的小伙子一句话也没有说,朝着我头部打了一拳,踹了我腿部一脚,然后我就向前和他撕扯,这时交警和巡警都来了,把我给拉开了,然后110巡警就把那名年轻的小伙子给带走了,然后我就接着于某乙的女儿上学去了。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14年12月份,我开车在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走到迎宾馆门前看见前面堵车,一开始我不知道什么事情,然后我开车慢慢往前行驶,就看见有一名男子坐在地上,然后我就用手机拍照,拍了四五张照片,我开车行驶到交警身边时,就听交警说了一句:“为了这点事值得吗”?然后我就开车走了。7、沧州市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22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于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8、被害人于某乙对被告人张某乙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9、公安机关办案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化长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人民陪审员 齐雪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