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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3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春峰与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路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峰,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路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43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春峰,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号1B2幢1单元10601室西区。法定代理人:胡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利,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迎春,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原告(反诉被告)王春峰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路分公司(以下简称紫苹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春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路分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峰、被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春峰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春峰负担(已交纳);反诉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路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人民陪审员陈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