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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强与孙勇、於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强,孙勇,於妮,孙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冯强,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孙勇,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於妮,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孙刚,男,1962年11月7日,汉族,水电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冯强诉被告孙勇、於妮、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强、被告於妮、孙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强诉称:2015年1月31日、3月29日、5月11日,被告孙勇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分别借款4万元、5万元和3万元,被告孙刚为其提供担保。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上述债务,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现起诉要求:1、被告孙勇、於妮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被告孙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於妮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是事实,但我认为这三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是孙勇的个人借款行为。被告孙刚辩称:孙勇是我儿子,当时担保是出于无奈。另我们已经还了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3月29日、5月11日,孙勇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分别从冯强处借款4万元、5万元和3万元,孙勇分别出具借条交冯强收执,孙刚均在担保人栏署名,为借款提供担保。该三张借条上未均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6月,孙刚还款20000元,余额一直未还。现冯强催要无果,向本院起诉要求。另查,2011年11月28日,於妮与孙勇在全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孙刚为孙勇父亲。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借条三张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勇从冯强处借款本金120000元,后期偿还20000元,有借条三张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冯强要求孙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诉请超过100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於妮辩称孙勇的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孙刚在担保栏中注明为担保人,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勇、於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冯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冯强承担150元承担,被告孙勇承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梅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