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异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追加执行黄莉琼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徐林,黄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异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徐林,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黄莉琼,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徐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林与第三人黄莉琼系夫妻关系,因被执行人徐林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偿还借款之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徐林与第三人黄莉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黄莉琼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黄莉琼为本案被执行人。黄莉琼应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并承担执行费66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都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