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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方规仁与石政钟、贵州开阳长信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规仁,石政钟,贵州开阳长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07号原告方规仁,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石政钟,男,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贵州开阳长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法定代表人石政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规仁与被告石政钟、贵州开阳长信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政钟、贵州开阳长信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金额2682880元),并提供方时彪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方时彪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石政钟、贵州开阳长信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828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心审 判 员  任魁钰代理审判员  吴旭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