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单国勇与刘丰年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单国勇,刘丰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鑫,公司职员。被告单国勇。被告刘丰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国勇、刘丰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 琳审判员 王国娟审判员 冯平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