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非诉行执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与宜兴金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宜兴金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非诉行执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庞德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虹,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宜兴金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刘占建,该公司负责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宜兴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宜兴金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作出宜地税处[2013]4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宜地税罚[201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经审查已作出(2013)宜非诉行审字第0096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宜兴地税局对金光公司作出追缴各类税款47139.66元并处罚款7398.75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金光公司已认识其行为违法,但因其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于2012年11月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部分设备被查封,难以承受高额处罚,仅履行罚款10000元,对尚欠44538.41元请求减免。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2013年7月4日作出的宜地税处[2013]4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2013年7月3日作出的宜地税罚[201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毅斌审 判 员 陈君芳助理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