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李惠与董志良、李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李惠,董志良,李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吴李惠。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良。被告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李惠诉被告董志良、李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李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0元由原告吴李惠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