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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贺喜格吐与吴香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贺喜格吐,吴香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科执字第196号申请人包贺喜格吐,男,1982年3月19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吴香宝,男,1986年5月2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包贺喜格吐与被执行人吴香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被执行人已清偿欠款本金并与申请人包贺喜格吐就欠款利息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宝红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名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