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贾晓蕾与季传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蕾,季传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贾晓蕾,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贾志喜,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季传唐,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蕾诉被告季传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晓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晓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晓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贾晓蕾自愿承担。审判长 高文英陪审员 李 博陪审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运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