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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白光佃与王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佃,王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967号原告白光佃。委托代理人王兴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光佃与被告王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光佃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光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光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白光佃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