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白光佃与王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佃,王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967号原告白光佃。委托代理人王兴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光佃与被告王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光佃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光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光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白光佃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