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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赵宁与白会春、张清臣、宋志玲、XX、曹长平、平原县鹏飞包装有限公司、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德州市居泰隆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曹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79号申请人:赵宁,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曹长平,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长平名下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春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