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闫泳燕申请执行石家庄聚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446-1号被罚款人杨国汀,身份证号330625196710150796。石家庄聚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执行闫泳燕诉石家庄聚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藁执罚字第00446-1号罚款决定书,对杨国汀罚款30000元。为保证执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罚款人杨国汀3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