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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闫泳燕申请执行石家庄聚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446-1号被罚款人杨国汀,身份证号330625196710150796。石家庄聚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执行闫泳燕诉石家庄聚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藁执罚字第00446-1号罚款决定书,对杨国汀罚款30000元。为保证执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罚款人杨国汀3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