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邵显珍与邱庆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显珍,邱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81-1号申请执行人:邵显珍。被执行人:邱庆花。申请执行人邵显珍与被执行人邱庆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