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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付小波申请执行广元市荣和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波,广元市荣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040号申请人:付小波被执行人:广元市荣和矿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荣和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被执行人广元市荣和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00.00元(本金30000.00元、诉讼费150.00元、执行费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