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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行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李勇、岳阳永丰置业有限公司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李勇,岳阳永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重字第1号原告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长兴花园。法定代表人谢少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523号。法定代表人陈阁辉,区长。第三人李勇,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建设东路服装厂宿舍,系岳阳永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岳阳永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创业中心409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勇、第三人岳阳永丰置业有限公司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2)常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行终字第15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认为:该案的处理与岳阳市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严志斌、吴亦飞、出纳王艳萍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关联性,而严志斌、吴亦飞、王艳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相关事实需待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后才能确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遂裁定撤销本院(2012)常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2015年9月11日,本案重新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银联公司以生效的民事判决解决了本案的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银联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覃宏庆审判员  杨 晋审判员  杨名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玲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