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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施子萍与陈慕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子萍,陈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施子萍,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慕锋,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施子萍与被执行人陈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慕锋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双泉路85号(糖酒公司集资房)B幢5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为200906014),申请执行人分得8378元。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8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