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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城市发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市发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2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官,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城市发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西路迎宾园综合楼17层。法定代表人王晓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城市发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25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962.5元,其余39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李春珍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