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字第229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是本案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翁益刚,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蒙某森,男,汉族,维修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蒙某文,男,汉族,维修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蒙某林,男,汉族,维修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蒙某智,男,汉族,维修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森、蒙某文、蒙某林、蒙某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蒙某森、蒙某文、蒙某林、蒙某智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本院受理后经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人蒙某森、蒙某文、蒙某林、蒙某智的家属分别代替四名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5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人蒙某森、蒙某文、蒙某林、蒙某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撤诉。审 判 长 郑丁足审 判 员 李 棠人民陪审员 邓焕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杨 百度搜索“”